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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013/4/1 作者: 来源:

      聚正能量,成就新未来。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最新的财税资讯: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3月13日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对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最新要求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客户至上、服务第一、专业规范、追求卓越,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青羊、武侯、金牛、龙泉设有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严谨的代理记账等专项服务,为客户量身打造适合公司发展需求的各类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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