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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2015/3/13 作者: 来源:

汇聚正能量,成就新未来。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最新的财税资讯:

·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2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12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20161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客户至上、服务第一、专业规范、追求卓越,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青羊、武侯、金牛、龙泉各有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严谨的代理记账等专项服务,为客户量身打造适合公司发展需求的各类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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