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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发票使用的若干最新要求

2013/2/28 作者: 来源:

      尊敬的客户,您好!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提醒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出台最新管理政策,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按政策要求填开、购买发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
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材料;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有关合同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无合同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收付款证明,或者提供原购货发票原件或经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售前货物存放地或劳务发生地书面说明,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代开发票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标准为当日单次单笔开票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六、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并提请国税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普通发票真伪鉴别申请表》、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受理国税机关鉴别后,出具《发票真伪鉴别结果通知书》。一经鉴别为假发票的,受理鉴别国税机关应在该发票上加盖“此发票为假发票”字样的章戳。
      成都汇成财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青羊、武侯、金牛、龙泉各有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严谨的代理记账等专项服务,为客户量身打造适合公司发展需求的各类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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