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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2/10/23 作者: 来源: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成都税收优惠政策的免税销售额。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的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纳税人应该像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成都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经检查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1、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2、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3、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纳税人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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