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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江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企业可享受各项实惠
         锦江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创意产业园片区,整个基地总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办公面积5万平方米,基地前期整体租赁汇融国际C座共计16000平米,辐射周边多幢商业楼宇,提供包括创业服务、孵化基地、企业加速、创新基地、会议培训、展览展馆等功能于一体,以“一平台、四体系、六基地、九中心”实施规划方案构建电商企业发展的有机的生态环境。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要求,按照锦江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产业园以锦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基础,下设企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运营发展部、服务体系推进部等主要机构,旨在打造西部领先的电子商务发展生态环境和中西部最繁华的智慧商业区,并不断推动电子商务创新模式的发展。
         锦江电子商务产业园是成都市锦江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也是锦江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是锦江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模式升级转变的重要举措。先诚邀各企业加入,共创辉煌。
  • 新版营业执照使用后,原版的营业执照是否换证
         自2014年3月1日起,经核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领取新版营业执照。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 改革进行时:四川前置审批只保留13项
         7月15日,四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从即日起,以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为试点,除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保留的13项前置审批外,11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将改为后置审批。省内其他地区将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四川省要求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四川省工商局提出一系列后续监管措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构成。在公示平台上,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相关部门公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全国统一方案基础上,四川省将建设共享平台,工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可共享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各级工商部门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超过3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将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此外,四川省政府进一步改革监管制度,建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新格局。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司法部门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采取信息披露、信息共享、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等手段,让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壮大社会监督力量,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我管理,为有效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 专家谈1元钱注册公司未激发创业潮:实力弱难得
         央广网财经北京4月2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以来,全国1块钱注册公司的新登记企业只有59家,仅占新登记企业总数的0.02%,"实缴制"理性过度到"认缴制"。利好政策为何没有激发创业热情?开公司,还有哪些限制条件要放开?天下财经值班编辑娄书铭昨晚采访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陈永杰。

         陈永杰,国经中心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工业交通经济、企业改革与管理、民营经济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记者:从目前数据来看,全国新登记企业的数量有一个大幅度的增加,但是1元公司并没有出现多少家,这个反应了什么样的问题?

         陈永杰:政策资本制度的改革马上到两个月了。应该说是对鼓励创业激情的还是起了一个很大推动作用,三月份的时候注册一元资本的企业只有50几家,这又反应了另外一个现象,说明注册制度的改革,它不仅仅单纯降低门槛。因此也强调了信息的披露,你如果实力低,就可能不太愿意跟你做生意,只有经营的东西和你的实力相匹配的时候,人家才可能跟你做生意,真的要想通过创业来改变自己提高自己真正发展成为最后的企业家,真正要想干事的人他也不会想去找个1元的公司,这样的话经营当中他才会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

         记者:如果说我们想要更多的企业和行业进入这种创新的结构中,以此来体现中国的经济发展,除了放低门槛我们还有哪些事情是现在可以做的。

         陈永杰:那就很多了,你比如说很多的行业转型,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行改它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就是融资你要对得起刚刚创业的人,1元资本经济能力比较弱,它只能注册资本比较少,如果说能够从银行或者从社会上能够融到资,那么他可能注册资本就可以高一点,需要国家的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为那些中小企业因创业者提供一些便利的条件,更重要的还有很多的方面,你比如教育、培训、咨询政府要为企业建立一条服务的体系。

  •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在成都注册外资企业的投资者须知

    成都注册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满足一下要求。
    一、外资企业股东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二至五十个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1、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3、中方:
    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
    1、被锁入成都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 成都工业企业在指定园区落户服务

            现在成都市政府规定,工业企业落户只能在指定园区。我司可以代为工业企业提供指定园区地址服务;以下是一些办理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如有在成都办理公司流程不清楚的欢迎咨询:
    1、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新上工业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对允许在工业园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方可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2、对工业园区外新设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经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3、工业园区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加工业项目,或者变更原有工业项目从事其它工业项目而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4、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向工业园区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未经所在区(市)县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5、所在地政府明令确定关、停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当地政府明令确定并、转、调迁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未完成并、转、调迁前,不予通过年检验照,不予受理与并、转、调迁无关的登记申请(当地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6、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注册登记时,凭企业与政府确认的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或《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的入园证明,可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0〕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扶持原则及重点
    (一)扶持原则。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对注册资本(出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微型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换照、补领、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二)着力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
    4、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担保业务所出现的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7、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对各区(市)县设立的不低于300万元的微型企业资金池,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融资增信。鼓励区(市)县组建企业信用促进会,开展微型企业融资民主评议、信用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面向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微型企业“互联互保”,不断创新微型企业融资模式。
    8、鼓励组建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鼓励开展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代理服务。进一步强化对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助贷机构考核备案制度。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9、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0、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各级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并积极带动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服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12、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3、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14、支持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微型企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等服务费用的支出。
    15、开展各类培训。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16、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治理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切实减少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
    (五)建立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和激励机制。
    17、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成都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18、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对各区(市)县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19、加强统计监测。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四、附则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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